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侯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53********,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正阳县某某镇政府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某某镇政府居民区06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侯某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沃隆牌新能源电动四轮车行驶至正阳县某某镇某某路口南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4月8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451号鉴定 :侯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涂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侯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慧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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