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侯某,男,1989年**月**日生出生于江西省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2015年**月**日、2019年**月**日因赌博被江西省赣县公安局分别罚款500元、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月**日因殴打他人被赣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月**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月**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至**月**日,被告人侯某在赣县区**镇**村**安置区自家安置房5栋一楼开设的台球室内设置三台麻将桌,提供扑克牌组织谢某某、侯某某、郭某某等25名人以“同花”、“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根据输赢情况收取100-400元不等的“台费”,累计抽头渔利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案卷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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