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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侯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住陇西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侯某因琐事在定西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室内与同监室戒毒人员刘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后侯某因此被取消评估资格而心生不满。同年10月12日17时许,侯某趁刘某某排队准备吃饭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刀片将刘某某的颈部划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提取笔录;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侯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建议对侯某在**个月至**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晓霞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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