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丁某某等五人非法拘禁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附近平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时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镇天**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8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社区简易二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我院院批准,于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镇**社区自建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30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区附近平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时某某、侯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侯某某以合伙经营蛋糕店为由骗被害人刘某某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镇**社区一间自建简易二楼。被告人姜某某、时某某、侯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等人劝说刘某某加入**化妆品公司,并且不允许刘某某自行外出。期间,姜某某负责简易二楼所有人员的管理,丁某某负责控制刘某某手机,姜某某、时某某、王某某负责晚上看管刘某某,侯某某、丁某某、王某某负责刘某某外出时的看管,时某某在非法拘禁期间对刘某某进行辱骂。从7月1日至7月5日,被告人侯某某、丁某某等五人采用看管、跟随等手段剥夺被害人刘某某人身自由,强迫其加入**化妆品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丁某某、姜某某、时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时某某、侯某某、丁某某、王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姜某某、时某某、侯某某、丁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荣

检察官助理:鲁存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时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侯某某、丁某某现羁押在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