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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代某甲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8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2019年10月2日因诈骗被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候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经该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红格,系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代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寿县**镇**小圩队。2010年12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代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由该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107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号。2017年9月22日因赌博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基文,系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9年6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固始县**镇**村**村**组。被告人艾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经该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曲莹,系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代某甲、姚某某、艾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多次从被告人代某甲、姚某某等人处购得北京、江苏(含张家港市)、河南、四川等省、市的车主信息共计55.5万余条,并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北京市车主信息共计10万余条转卖给被告人艾某某用于推销汽车保险,被告人艾某某将自己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北京车主信息4万余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候某某。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代某甲先后十余次向被告人候某某出售江苏苏州(含张家港市)、河南商丘、四川成都等地的车主信息共计41.7万余条,被告人代某甲从中得款人民币10800元。被告人候某某在获取上述信息后,又分批分次加价向他人售卖。

2.2018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姚某某先后二十余次向被告人候某某出售四川成都、四川资阳等地的车主信息共计13.8万余条,被告人姚某某从中得款人民币20800元。被告人候某某在获取上述信息后,又分批分次加价向他人售卖。

3.2018年4月,被告人艾某某为了推销汽车保险等,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候某某处购得北京车主信息10万余条,并将自己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北京车主信息4万余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候某某。

被告人候某某、代某甲、艾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等;

2.证人代某乙、袁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候某某、代某甲、姚某某、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代某甲、姚某某、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代某甲、姚某某、艾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候某某、代某甲、姚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艾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代某甲、艾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代某甲、姚某某、艾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成

助理检察员:王志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代某甲、姚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被告人艾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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