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号**栋**单元**楼**号。2009年8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0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3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栋**单元**号。2020年9月13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超,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0多日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公寓民宿**房间内,容留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已行拘)、廖某某(已行拘)吸食冰毒。
2.2020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伙同被告人何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栋**单元**号出租房内,容留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廖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9月8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栋**单元**号出租房内,容留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已行拘)吸食冰毒。
4.2020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伙同被告人何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栋**单元**号出租房内,容留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廖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侯某某、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容留吸毒人员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检验报告、相关书证、物证、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何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八之条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茂森
检察官助理 :李俊涵
2021年1月18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2.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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