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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1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号,现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院批准,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一款名叫“河北家乡棋牌”的手机棋牌软件,通过建立微信群添加赌客,组织数十人在棋牌软件中通过玩麻将进行赌博,并利用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进行赌资结算和抽头渔利。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受侯某某雇佣帮助其管理网上赌博,并转给侯某某非法获利53850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始自己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张某某利用“河北家乡棋牌”手机软件,通过建立微信群添加赌客,组织人员在棋牌软件中通过玩麻将进行赌博,赌资大,并从每局麻将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关于协同核查党员身份信息的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曹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辨认出侯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在手机上下载打麻将软件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振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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