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诉刑诉〔2019〕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丰南区**镇**村**街**号,**,2018年5月1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丰南区**镇**楼**栋**单元**室,**,2018年5月2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丰南区**镇**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5月17日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8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住丰南区**镇**苑**栋**单元**室,**,2018年5月17日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1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1月11日、2019年1月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在一个铁路工程丰南段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张某经事先预谋,隐瞒该四人共同所有的位于一个村的农副产品冷冻保鲜库没有正常经营,不符合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事实,伪造该企业有17名从业人员的证明及相关材料,骗取停业停产补偿款112200元。被告人侯某某、张某甲、张某、孙某某每人分得28050元用于生活消费。
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侯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退缴违法所得,2018年5月17日,张某甲、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同日孙某某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财物清单及现金交款单;
2.银行转账凭证、拆迁补偿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侯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侯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张某的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张某共同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玲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张某现在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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