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开版)_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22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眉县,住眉县常兴镇**村*组**号。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511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住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村*组**号。2008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伙同被告人侯某某在凤翔县城关镇纸坊街道**批发部,李某某在门口等待、望风,侯某某进入批发部内盗窃被害人黄某某1950元。

2.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伙同被告人侯某某在岐山县周五路麦禾营镇**商店,李某某在门口等待、望风,侯某某进入商店内盗窃5条天赋好猫香烟(价值2000元)、2条红好猫香烟(价值500元)、1条南京金陵十三钗香烟(价值280元)。

3.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伙同被告人侯某某在凤翔县横水镇横水街道**批发超市,李某某在门口等待、望风,侯某某进入批发部内盗窃现金760元。

4.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伙同被告人侯某某在岐山县高店镇高店街道**商店门口,李某某在门口等待、望风,侯某某进入商店内盗窃现金4200元。

5.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伙同被告人侯某某在宝鸡市陈仓区杨家沟镇宝鸡****农资批发部,李某某在门口等待、望风,侯某某进入批发部内盗窃现金1900元。

综上,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盗窃作案5宗,盗窃数额11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天赋香烟五条、摩托车一辆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捕经过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陈述;

5.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王某辉等人证言;

6.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相互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DVD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丽丽

检察官助理:吴小敏

2020年92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