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公诉刑诉〔2018〕98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专科毕业,河南**科技有限公司小组组长,住郑州市金水区**街**号**号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96********,初中肄业,河南**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陕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3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4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31995********,高中毕业,河南**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封丘县**镇**村**排**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4********,初中毕业,河南**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90********,专科毕业,河南**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西华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以来,王某良(化名方总)、季总(身份不详,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租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号**小区**号楼**楼**房间作为办公地点,以河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依托,通过58同城等方式先后招聘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等人进入该公司;指使上述人员使用手机及电脑等工具,通过微信、QQ等软件推广5A彩票网、澳门银河娱乐场赌博网站,拉拢社会不特定人员前往上述网站注册、充值,进行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候某某任小组长,李某童(另案处理)负责业务员业绩信息统计,核对及工资预算,工资结算等业务及公司资金结算;王某雯(另案处理)负责业务员出勤、考核及招聘等工作。经河南华凯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河南**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7-11月份非法吸收赌资6621,119.88元,2017年1-11月份非法吸收赌资16,246,336.41元,共计吸收赌资22,867,456.29元。
其中:被告人候某某2016年7-11月份及2017年1-11月份个人共吸收赌资571,110.00元;2017年1-11月份担任组长所在团队吸收赌资1,194,216.00元。2016年7-11月份所得提成1,884.00元;2017年1-11月份所得提成共计15,699.00元。
被告人李某某2016年7-11月份及2017年1-11月份个人共吸收赌资1053198.02元;2016年7-11月份所得提成2178.00元;2017年1-11月份所得提成共计22,033.00元。
被告人王某某2017年1-11月份个人吸收赌资314,578.00元;2017年1-11月份所得提成共计3,827.00元。
被告人任某某2017年1-11月份个人吸收赌资201,743.00元,2017年1-11月份所得提成共计1,274.00元。
被告人杨某某2017年1-11月份个人吸收赌资186,095.55元,2017年1-11月份所得提成共计11,019.00元。
2017年12月17日,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号**小区**号楼**楼**室,将侯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杨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3月7日,民警在郑州市**街**商务酒店**房间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3) 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扣押物品决定书、文件清单;
(4)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5)年龄证明;
2.证人王某磊、蔡某某、李某童证言
3.同案犯郭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王某雯供述;
4.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杨某某供述;
5.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6.河南华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艳永
王皓月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住郑州市金水区**街**号**号楼**号;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河南省陕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河南省封丘县**镇**村**排**号;被告人任某某现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被告人杨**现住河南省西华县**乡**村**号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3卷3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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