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侯某某,绰号“高君”,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3********,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号,住所地**。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2017年2月13日被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胖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94********,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乡**村**组**号,住所地**。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1********,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号,住所地**。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95********,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衡山县**镇**街**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绰号“凉薯”,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94********,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乡**村**组**号,住所地**。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96********,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乡**村**组**号,住所地**。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9********,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镇**村**街**巷**号,住所地**。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卢某某、谭某某、符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因没有经济来源便电话联系被告人侯某某,要其带妇女来衡山卖淫。侯某某同意后与被告人卢某某来到衡山。经商议,约定由侯某某负责联系卖淫女,李某某负责联系招揽嫖客的“业务员”(招嫖人员)。4月10日开始,侯某某先后联系到卖淫女王某、林某某、钟某某、伍某、江某某、张某某、李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来衡山县,李某某联系了被告人谭某某、赵某某、符某某、黄某某等人当“业务员”负责招揽嫖客。卖淫女在神龙酒店、凯欣主题酒店开房,自行负责食宿。“业务员”在网上自行出资印制招嫖卡片,在**街头的汽车玻璃上进行发放。侯某某、李某某商定卖淫的收费标准根据“服务项目”不同,收费由600元到1000元不等,卖淫女分得卖淫款的一半金额,侯某某、李某某得100元到150元,卢某某等“业务员”分得100元或者200元。
嫖客根据卡片上的电话或微信联系“业务员”后,由业务员将嫖客带入卖淫女的房间。“业务员”收到嫖客以现金或微信转帐方式支付的嫖资由“业务员”转给侯某某,再由侯某某按约定比例分给卖淫女及招嫖的“业务员”。
至案发时,根据微信收款记录计算,侯某某获利4万余元,李某某获利3.9万余元;卢某某招揽嫖客80余人,获利12000余元;谭某某招揽嫖客30余人,获利3650余元;符某某共招揽嫖客40余人,获利6000余元;赵某某招揽嫖客3人,获利300元;黄某某招揽嫖客8人,获利80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在衡山县四牌楼被民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车内有招嫖卡片而被当场查获后到案;其同案犯李某某、谭某某、卢某某、黄某某于当日在衡山县K歌之王包厢内被衡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侯某某、符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在衡山县凯欣主题酒店被衡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案发后,黄某某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800元,卢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赵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00元,谭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政处罚决定书、酒店宾客入住登记表、押金单、微信转账记录、招嫖卡片、视频监控截图、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欧某某、王某甲、刘某乙、王某乙、文某某、夏某某、曹某甲、谢某某、王某丙、武某某、周某某、胡某某、成某某、雷某某、曹某乙、宾某某、伍某某、江某某、林某某、钟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辨认、检查等笔录;4.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卢某某、谭某某、符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卢某某、谭某某、符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卢某某、谭某某、符某某、赵某某、黄某某介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与被告人卢某某、谭某某、符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侯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卢某某、谭某某、符某某、赵某某、黄某某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七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七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侯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案发之后,卢某某、赵某某、黄某某、谭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卢某某、谭某某、符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莉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卢某某、谭某某、符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衡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203****、1597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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