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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李某甲等8人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刑检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4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县**镇**村**组,租住北京市**区**东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租住北京市昌平区**村。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于2001年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26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2日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超市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镇**村,租住北京市房山区**社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镇**村**路**排**号,租住北京市昌平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山东省泰安市**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巷**号,租住泰安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程材料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镇**村,住泰安市泰山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5********,汉族,小学肄业,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队,租住北京市昌平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77********,汉族,小学肄业,淄博市**区**乡物流园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社区,租住淄博市**区**乡物流园。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李某甲、茹某某、高某某、李某乙、刘某某、许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侯某某、李某甲、茹某某、许某某与被告人高某某、李某乙、刘某某在泰安市泰山区**路**大厦**层**室内利用“**”赌博网站,开设网络“***”赌博场所。期间,李某乙雇佣被告人梁某某在该赌博场所提供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侯某某、李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5.电子数据:涉案微信账户交易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李某甲、茹某某、高某某、李某乙、刘某某、许某某、梁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卫东

检察官: 王 玮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李某甲、茹某某、高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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