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有限公司**,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县**乡**村**号,户籍**。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有限公司**,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县**镇**村**号,户籍**。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上午,被告人侯某某伙同被告人杜某某至本市**区**宿舍区整理线路期间,秘密窃取**公司在太原市**区**宿舍4号楼、5号楼、6号楼部分通信电缆,后销售并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盗窃行为致小区部分固话业务中断,维修所用电缆和工程费用合计人民币50600.2元。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人民币3134元。破案后,二被告人家属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婷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侯某某1523405****、杜某某1523554****)。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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