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任城区,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因打架、毁损他人财物于2015年11月20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鱼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鱼台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9日21时许,在鱼台县孝贤居南门西侧漏味火锅店附近,被告人杨某某无故与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后被告人杨某某又纠结被告人侯某某继续对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二人实施殴打。经鉴定李某某的伤为轻伤,王某某的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经传唤到案,被告人侯某某主动到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6月25日赔偿被害人李某某8万元,2018年7月10日赔偿被害人王某某1.2万元,获得李某某、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侯某某一年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云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