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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8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住金乡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0月2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24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3********,汉族,高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10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7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24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份以来,张某某(另案处理)在经营郑州郑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期间,先后纠集被告人侯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经济利益而插手经济纠纷,多次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在全国范围内采取偷偷拖走、配钥匙开走或者强行索要钥匙开走的方式,大肆收回债权车辆,逐步形成了以张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1、2016年5月6日,被告人侯某某、杨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在开封市中山路大南门外,将田某某的一辆豫B*****丰田皇冠汽车偷偷拖走。

2、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侯某某、杨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在开封市西郊五清寺村,将朱某某的一辆豫B*****北京现代索纳塔汽车偷偷拖走。

3、2016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侯某某、杨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在山西省孝义市云栋小区,将耿某某的一辆陕A*****奥迪汽车偷偷拖走。

4、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侯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在郑州市郎庄村安置房附近,将卢某某的一辆豫A*****奥迪汽车偷偷拖走。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通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朱某某、耿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车辆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二磊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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