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07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98********,苗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98********,苗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3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侯某某、杨某甲及杨某乙、杨某丙、陶某某、赵某某、陆某某、杨某丁、项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先后加入江西省萍乡市诈骗犯罪集团,该集团通过业务员拉人头缴纳会费的传销模式进行运作,并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平台进行婚恋诈骗。犯罪集团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自上而下设立ABCDE五层等级,实行统一管理、层级分工、集中食宿,每个成员按照级别或者上交的业绩点获得提成,并以上交的业绩点作为晋升依据。该犯罪集团在江西省萍乡市设立五个窝点,每个窝点由一名C级业务员进行管理,负责管理窝点DE级业务员的饮食起居,对窝点内业务员进行培训,传授诈骗方法和手段,帮助和配合实施诈骗;窝点内业务员注册或者使用女性微信账号、QQ号,添加男性网友建立“网恋”关系,继而虚构生活费、医药费、路费等虚假名目和理由,骗取男性网友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给付的钱款,此外以介绍工作、邀约见面等理由诱骗男性网友来萍乡市,骗其缴纳会费,加入该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侯某某系江西省萍乡市**小区**幢**单元**室窝点内具备管理职责的C级业务员,被告人杨某甲系该窝点业务员。两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5月下旬加入上述窝点,于2019年10月29日被抓获。期间,被告人侯某某使用昵称为“寻找前世未来”的女性微信号,以索要生活费、医疗费、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邬某某、宁某某、黄某某等人共计12776.15元(人民币,下同)。经统计,被告人侯某某担任该窝点C级业务员期间,该窝点诈骗金额共计36199.47元(含12776.15元)。
2.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5月加入上述窝点,于2019年10月29日被抓获。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使用昵称为“世界那么乱,我不想争吵”、“路过全世界,只为走向你”等女性微信号,以索要生活费、医疗费、路费等理由,骗取刘某某、龙某某、周某某等人共计23423.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笔记本六本;
2.书证: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账号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邮政银行交易明细、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人口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杨某丙、赵某某、陶某某、陆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蒋某某、邬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辨认、提取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杨某甲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甲数额较大,被告人侯某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侯某某、杨某甲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景龙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杨某甲均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页,补充材料拾玖页。
3.手机贰部、笔记本陆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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