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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涂某某贩卖毒品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44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组**村**组。被告人侯某某曾因吸毒,于2020年6月14日被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91********,汉族,高中文化,保安,住湖北省荆州市**路**栋**单元**室(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号)。被告人涂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侯某某在湖北省荆州市凤凰路荆城御景小区附近以300元价格向被告人涂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0.7克左右,后被告人涂某某将其中的0.6克左右毒品冰毒以600元价格通过邮寄的方式贩卖给李鹏。

2020年3月23日左右,被告人侯某某在湖北省荆州市凤凰路荆城御景小区附近以300元价格向被告人涂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7克左右,后被告人涂某某将其中的0.32克毒品冰毒以600元价格通过邮寄的方式贩卖给柳泽清。

2020年3月30日,公安机关扣押柳某某上交的疑似毒品一包;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侯某某、涂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查获的快递包、冰毒等物证;

2.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宜兴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柳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侯某某、涂某某的供述;

5.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涂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涂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涂某某均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  良

                  检察官助理  王海翔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涂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换押证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6份。

5.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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