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侯**,女,汉族,1968年05月02日出生,小学毕业,身份证号:3412811968********,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李庄行政村谭楼**号,现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李庄行政村谭楼**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01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2月0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男,汉族,1967年08月08日出生,小学毕业,身份证号:3412811967********,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李庄行政村谭楼**号,现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李庄行政村谭楼**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03月0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0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04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侯**、王**和张**公司合作,负责亳州地区收货,截止到2018年5月侯**、王**共欠张**公司客户代收货款243236元,张**多次催要未果,后将侯**、王**诉讼至梁园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后,侯**、王**拒不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进入强制执行环节,侯**名下农业银行卡内有1万余元,侯**拒不偿还,法院将该银行卡冻结,并发现侯**的微信账户有1235元,侯**、王**夫妻二人每月收入共计1.1万余元,用于日常消费和还账,现结余元2万余元,另王**名下有一辆福田牌汽车(车牌照:皖SC0360)和一辆长安牌汽车(车牌号:皖S76808),侯**、王**二人有能力偿还张**公司货款而拒不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二0二0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侯**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王**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06735252)
2、侦查证据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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