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01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路**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路**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云阳县**镇**社区**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云阳县**镇**社区**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杨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云阳县**镇**厂附近。因犯强奸罪、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7月20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4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逮捕;后于2020年7月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家园**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乡**村**组,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居委会**组,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等九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至4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侯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牛大亨”APP上开设名为“千里马”的网络茶楼,组织不特定人采用“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0.5元/分,每局抽取大赢家7%或8%的资金渔利,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资金结算。
被告人王某甲、侯某某、王某乙系“千里马”茶楼股东,侯某某邀约袁某某(已判决)、谭某某(已判决)、被告人杨某甲成为茶楼股东、邀约被告人李某乙、杨某乙成为茶楼财务、邀约被告人李某甲成为茶楼合伙人;杨某甲邀约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先成为茶楼股东、后成为合伙人、邀约颜某某成为茶楼财务兼合伙人。股东和合伙人负责发展参赌人员和自己参赌带动赌场人气,财务负责给赌客上下分、发红包及给股东、合伙人算账分红。茶楼抽头渔利除去赌场开支及财务工资后由各股东平分,合伙人按照其发展参赌人员水钱的70%或80%返利,财务按天获取报酬。其间,侯某某非法获利70328元,王某甲非法获利71470元,杨某甲非法获利22906元,陶某某非法获利12718元,周某某非法获利12500元,李某甲非法获利12860元,杨某乙非法获利11600元,李某乙非法获利10100元,颜某某非法获利4550元。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杨某乙经云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7月23日,被告人李某乙经云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8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经云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8月19日,被告人侯某某主动到云阳县公安局投案;8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云阳县公安局投案;9月23日,被告人陶某某经云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9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经云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颜某某经云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5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经云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陶某某、周某某、杨某乙、李某乙、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王某甲、杨某甲、陶某某、周某某、李某甲、杨某乙、李某乙、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以“斗牛”方式进行网络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乙、李某乙、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王某甲、杨某甲、陶某某、周某某、李某甲、杨某乙、李某乙、颜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陶某某、周某某、杨某乙、李某乙、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王某甲、杨某甲、陶某某、周某某、李某甲、杨某乙、李某乙、颜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乙、李某乙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应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昊
检察官助理:向小红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32093****;被告人陶某某住重庆市云阳县**镇**社区**旁,联系电话:1502386****;被告人周某某住重庆市云阳县**镇**社区**楼,联系电话:1587040****;被告人李某甲住重庆市云阳县**镇**厂附近,联系电话:1772380****;被告人杨某乙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家园**栋**单元**,联系电话:1589245****;被告人李某乙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栋**,联系电话:1598930****;被告人颜某某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511230****。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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