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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翟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住安乡县**镇**居委会。2014年8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1月2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南县检察院批准,由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住湖南省安乡县**乡**居委会。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南县检察院批准,由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2日19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被告人侯某某购买5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侯某某同意后,要李某某将500元毒资转给被告人翟某某微信中后,侯某某在安乡县**大桥附近将约0.5克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事后翟某某将500元毒资中的150元用于自己的开支后,将另外350元毒资转给了侯某某。

2020年08月10日,吸毒人员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李某某主动要求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侯某某到案。22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侯某某购买毒品后,侯某某要求李某某将购买毒品的毒资1100元转给翟某某的微信内,李某某将毒资转至翟某某微信后,侯某某约定李某某在安乡县**大桥附近的公交站旁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侯某某发现民警后弃车逃离至一工地池塘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毒品被侯某某销毁。翟某某在收到李某某转的毒资1100元后,通过微信全部转给了侯某某。

2020年08月02日至08月10日期间,被告人翟某某在明知被告人侯某某贩卖毒品且利用其微信收取贩毒毒资的情况下,翟某某仍帮助侯某某收取毒资两次。

2020年11月2日因被告人翟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法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不到案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11月2日11时民警到安乡县城将正在送外卖的被告人翟某某现场抓获到案。

2020年8月10日22时许,民警在安乡碧桂园将侯某某现场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材料、现场检测报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侯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侯某某、翟某某、侯某的户籍信息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4、被告人侯某某、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被告人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被告人侯某某是贩卖毒品而帮助其实施犯罪,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侯某某、翟某某系坦白,均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均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  旭

检察官助理:栗振兴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在南县看守所,翟某某羁押在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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