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2057号
被告人侯某某(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贵州省普安县**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自报),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贵州省普安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侯某某去到本区大龙街**村**街**号**房,采用撬锁的方式入内,盗走被害人廖某某现金人民币约5000元以及平板电脑、移动电话、项链、吊坠等财物一批,后逃离现场。
同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侯某某、胡某某经合谋盗窃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本区**镇**村**区**栋**房,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房门,入内盗走被害人赖某某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200元),逃离途中被巡逻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虽不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碧红
2017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钥匙4把、撬棒1把、刀具1把,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缴获的赃物笔记本电脑1台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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