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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莫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莫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至11月7日期间,被告人侯某某在柳城县**镇**村**委**屯**号自家大院内,以及驾驶五菱车在融安县城**桥头、融安县**屯路段、融水县城高速公路出口路段,收购吴某甲(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吴某乙(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吴某丙(另案处理)、吴某丁(另案处理)等人非法猎捕或贩卖的野生小鸟;被告人莫某甲在柳城县太平镇**村委**屯水泥路坡底路口收购韦某某(另案处理)、莫某乙(另案处理)等**屯附近村屯村民非法猎捕得的野生小鸟。被告人侯某某将收购来的野生鸟贩卖到广东省**市等地从中非法获得5万余元。2019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在侯某某家中查获侯某某、莫某甲非法收购所得的各类野生鸟1524只,其中活体1370只(放生后死亡60只)、冻体154只。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莫某甲非法收购的野生鸟类中的雀科小鹀、雀科黄胸鹀、雀科栗鹀三种鸟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莫某乙、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莫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莫某甲明知是他人非法狩猎所得的野生鸟类仍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慧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在柳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莫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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