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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解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65********,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镇**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解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69********,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镇**楼**单元**室。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2019年9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与其妻子被告人解某某经预谋后,以低价购买假冒的兰蔻化妆品,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万达广场、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王府井等地,通过谎称其为出租车司机,有乘客将刚买的兰蔻化妆品落在车上,可以低价卖给被害人的方式,并向被害人出示由被告人解某某伪造的麦凯乐商场购物小票,取得被害人信任,诈骗被害人赵学敏、王丽佳等16人,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7,300元,赃款被其用于生活开销。另在其家中搜查出用于实施诈骗犯罪的假冒兰蔻嫩肤水、兰蔻乳液、兰蔻肌底液各90瓶、兰蔻眼霜91瓶、兰蔻包装袋40袋。赃款现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侯某某、解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银行汇款凭证、银行账单、微信汇款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

2. 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侯某某、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兰蔻公司鉴定证明;

5.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被告人侯某某、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谢某某均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所慧慧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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