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2********,汉族,文盲,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机场**期工程**局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镇**乡**村,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机场**期工程工地**局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8********,汉族,高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机场**期工程**局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镇**村**组,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机场**期工程工地**局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机场**期工程**局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机场**期工程工地**局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7********,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机场**期工程**局工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路**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机场**期工程工地**局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胡伟、劳俏俏,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谢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谢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侯某某、谢某某、马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机场**期工程工地工作期间,分工合作,多次从工地盗窃钢筋。盗窃得手后通过摩托车运到美兰区演丰镇李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出售,所获赃款由侯某某、谢某某、马某某三人分配。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加入侯某某、谢某某、马某某的盗窃团伙,在其值班时间,多次参与侯某某、谢某某、马某某窃取工地钢筋,并分得出售工地钢筋的赃款。
2020年1月2日,民警将被告人侯某某、谢某某、马某某抓获,从侯某某处扣押一辆摩托车、一批钢筋及人民币500元;从谢某某处扣押一辆摩托车、一批钢筋及人民币900元。从李某某处扣押一批钢筋、人民币2400元。同年1月10日,民警将陈某某抓获。经鉴定,被扣押钢筋共价值人民币71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钢筋材料信息表、**机场停车楼西区岗楼值班表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侯某某、谢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谢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工地钢筋,价值人民币7136元,数额较大;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参与侯某某、谢某某、马某某窃取工地钢筋。被告人侯某某、谢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某、谢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侯某某、谢某某、马某某从轻处罚。侯某某、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侯某某、谢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侯某某、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书 记 员:陈金清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谢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扣押物品现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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