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谭某某失火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现住址张北县**镇平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行政村**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现住址张北县**镇平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10时许,张北县**乡**沟行政村村民侯某某、谭某某在给其父亲上坟时,在铁桶中点燃纸钱后,因风大纸钱飘出落到草地上从而引起火灾。经张家口市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北县三号乡张家营村与战海乡马囫囵村交界的上坡上过火面积共计102.49亩,其中林地面积94.9亩,按地类(森林类别)划分:乔木林地(重点公益林)面积为0.75亩,荒地面积为94.1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谭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谭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渠振兴

2020年7月2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谭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