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8〕72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北辰区**街**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河北区**街**里**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199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5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贾某某、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侯某某伙同被告人贾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及金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聂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帮助金某某索要债务为由,进入被害人某某某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杨**镇**小区**号楼**门**号的住所并滞留至2014年8月27日,期间拒不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贾某某、宋某某为索要债务,进入他人住宅后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天裕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贾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补充材料一页。
3.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光盘二张。
6.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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