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公司驾驶员,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乡**村**屯。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90********,满族,大学文化,系哈尔滨市**公司车队队长,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里木店镇**村**屯**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侯某某在担任哈尔滨市**土方石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期间,向该车队车队长被告人赵某某反映其所驾驶的黑A****2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不合格,赵某某明知该车制动系不不合格,仍指使侯某某驾驶该车辆作业。于2019年9月16日4时许,侯某某驾驶该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北十八道街街口时,与朱某某驾驶的黑A****6号**牌小型面包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面包车内乘车人被害人刘某某(女,47岁)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内出血,脑疝形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多脏器破裂,胸腹腔积血,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
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源材料及现实表现等;
2. 证人朱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事故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道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侯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制动系不合格,仍指使其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宇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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