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非中共党员,户籍地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捕前住长春市朝阳区**路。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4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日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公司职工,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现住长春市南关区红旗街**小区**栋**单元**室。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8月4日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全部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同案犯,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将该案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9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并将被告人赵某某追加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赵某某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全部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侯某某原系长春市**公司员工,被告人赵某某系该公司员工,二人在**医院提供殡葬服务。2016年8月27日13时许,长春市**员工温某某到**医院办理亲属的殡葬事,侯某某、赵某某见有同行来抢生意,遂在**急诊门口对温某某进行辱骂并用拳、脚将温某某打伤。经鉴定,温某某外伤致左鼻骨骨折伴左上颌骨额突线状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右眶内壁骨折,右第二磨牙缺失,均已构成轻微伤。2020年4月8日公安机关将侯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8月28日,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4月27日赵某某与温某某已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李某某陈述;

3、被害人温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向东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430*****;

2、卷宗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