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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赵某甲等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故意伤害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竹山乡**村**组**号。2018年11月8日涉嫌诈骗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街村**组**号。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电白县**镇**村。2017年4月17日,因赌博被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村**组。2019年1月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0********,汉族,大学文化,打工,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队**街**号A803,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黄槐镇**村**号。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六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侯某某等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莱州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一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莱州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19日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补查重报。后将二案合并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与侯某某、赵某甲、陈某某、李某甲、张某乙、温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合伙进行信用卡诈骗,由被告人张某甲提供复制的信用卡,被告人侯某某、陈某某负责联系提供盗刷信用卡后的取款人和POS机,被告人赵某甲、李某甲、张某乙负责取款,盗刷信用卡使用的POS机由王某某、温某某等人提供。以上被告人两次盗刷他人的信用卡,其中被告人张某甲、侯某某、陈某某、赵某甲、李某甲、张某乙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622123.68元,被告人温某某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419515.68元。分别是:

1、2018年9月12日,在广东省番禺区**镇维也纳酒店停车场被告人陈某某的黑色奔驰车上,被告人张某甲提供伪造的银行卡,被告人侯某某、赵某甲、张某甲、李某甲、陈某某操作手机银行进行网上银行转账,将盗刷后所得钱财通过手机银行分别转移到15张银行卡中。被告人赵某甲、李某甲、张某乙持15张银行卡在广州市番禺区**机上将赃款提现后与上述其他被告人将赃款分赃。盗刷信用卡使用了五台POS机,由被告人王某某、温某某提供。该行为导致姜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被盗刷人民币227076.56元;张某丙的建设银行信用卡被盗刷人民币38952.85元;谈某某的兴业银行信用卡被盗刷人民币25799.52元;刘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被盗刷人民币90895.57元;李某乙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被盗刷人民币9899.58元;姬某某的北京银行信用卡被盗刷人民币14522.82元;李某丙的广发银行信用卡被盗刷人民币12368.7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19515.68元。

2、2018年9月29日,在广州市天河区天空别墅内,由被告人张某甲提供伪造的银行卡,被告人侯某某等人进行盗刷信用卡操作,被告人赵某甲、李某甲、张某乙等人负责取款,被告人王某某联系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POS机。该行为导致高某某中国银行的信用卡被盗刷人民币138455元;赵某乙的中国银行信用卡被盗刷人民币20040元;张某丁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被盗刷人民币44113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02608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退赃2万元,被告人温某某退赃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及七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侯某某、赵某甲、陈某某、李某甲、张某乙、温某某盗刷伪造他人的信用卡,其中被告人张某甲、侯某某、赵某甲、陈某某、李某甲、张某乙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温某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晶晶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侯某某、赵某甲、陈某某、李某甲现被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村**组;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队**街**号。

2.侦查卷三册、散页材料一册58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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