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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8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村**组**号。2015年4月13日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郑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9日本院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2020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8日补查重报,2020年8月14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夏天,以苟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为首的三方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蒙古大营六号包间内,采用扑克牌、百家乐专用赌桌、筹码等为赌具,以百家乐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苟某某、苟某甲(另案处理)一方出资100万元,李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一方出资100万元,王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一方出资100万元,共计出资300万元成为赌场股东,作为庄家本金。苟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不参与赌场实际管理,分别安排袁某某、苟某甲、周某某、刘某某、彭某某、余某某代表苟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参与赌场管理。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侯某某为赌场外围放哨,并领取高额工资,被告人郑某某在赌场给赌客谢某某放高利贷,一万元每天收取300元利息。赌场持续经营约一个月,期间多名赌客使用现金或在赌场POS机(商户名称:陕西省特美声电器店)刷卡购买筹码,进行赌博。经鉴定,该赌场使用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在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6月31日共收到转入赌资1,912,924.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为赌场望风,防止警察查获,被告人郑某某在赌场内向赌客放高利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翼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监视居住在家,郑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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