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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陈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30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社区****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2月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80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镇**村**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时许,候某某与陈某二人在建设路与永兴路交叉口南侧饭店内吃饭饮酒,饭后陈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向北行驶一段距离后,被候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继续向北行驶,撞至马某某停放在道路东侧的皖******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候某某驾车逃逸,马某某驾车追至江南名郡小区东门发现肇事车辆并报警。后经鉴定,候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2.7mg/100ml,陈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5mg/100ml,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候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候某某、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代理检察员:汝海龙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阚疃镇**社区**队**户;被告人陈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城关镇**镇**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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