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30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队**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2月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80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镇**村**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时许,候某某与陈某二人在建设路与永兴路交叉口南侧饭店内吃饭饮酒,饭后陈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向北行驶一段距离后,被候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继续向北行驶,撞至马某某停放在道路东侧的皖******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候某某驾车逃逸,马某某驾车追至江南名郡小区东门发现肇事车辆并报警。后经鉴定,候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2.7mg/100ml,陈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5mg/100ml,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候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候某某、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代理检察员:汝海龙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阚疃镇**社区**队**户;被告人陈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城关镇**镇**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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