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930197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城**号楼**单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8年9月间,通过互联网以人民币三百元的价格向他人(另案处理)购户口本、房本等证件后,到本市朝阳区**座**室办理借贷业务时,被抓获归案。
后被告人侯某某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郎申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昌平区**城**号楼**单元**号。
2、全部案卷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伪造的房产证一个(侯某某)、伪造的结婚证一个(侯某某)、伪造的户口本一个(侯某某)(以上物品均暂扣分局)。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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