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Z3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废品回收,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镇**村**组**号,租住巴中市巴州区**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侯某某驾驶川******号中型仓栅式货车,由巴中市至南江县长赤镇方向行驶。6时50分许,当车行至南江县原S101线416KM+800M处时,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简某某,造成简某某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侯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0时许,侯某某按照交警电话要求,将川******号中型仓栅式货车开到天池镇大桥附近,被警察抓获。归案后,侯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侯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简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颈部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关于川******号中型仓栅式货车的鉴定意见:该车所转向系球销松旷,不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6.11条相关要求,制动系、货车前部灯光照明装置所检项目,符合第7条、第8条相关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被告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蓉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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