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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5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园**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10时50分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小学东侧,驾驶“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冀H****8)由东向西行驶,适有被害人董某某由东向西步行,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董某某身体接触,造成董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董某某符合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某某委托家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骥

检察官助理:姜修芳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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