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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8镇**行政村**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23时1分许,被告人侯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皖S*****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镇**村加油站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郭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郭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侯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郭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侯某某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抓获经过、(2018)苏0281刑初1737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郭鹏帅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家庭成员查询单、户口本复印件、报警记录、监控照片、监控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自愿谅解书、收到条、受案登记表;2.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1张;3.鉴定意见:商公(交)鉴(尸检)字【2019】0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赣民信和成【2019】020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现场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8张、5.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郭某甲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证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凤梅

       检察员:韩卫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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