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乡**村**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无证驾驶晋J****7(晋L****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曹安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治市潞城区店上镇曹家沟村红绿灯十字路口时,与同方向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曹某某相撞,造成曹某某被碾压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某某将车辆停于现场附近后逃离,次日拨打110并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到案情况、提取笔录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宋某某等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艳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侯福平侯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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