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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093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岳阳市君山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5时53分,被害人李某乙驾驶二轮电动车沿S306线由东往西行驶,在变道进入工业园路段辅道时,因受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湘F0150S号三轮摩托车在辅道内逆向行驶的影响,李某乙的电动车向右侧翻倒并滑行至辅道中心线附近,其左后视镜及左把手处与侯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右后轮发生刮擦,被害人李某乙头部着地,重伤昏迷。被告人侯某某自认与己无关,驾车离开现场。2019年4月19日,被害人李某乙因伤重不治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机动车逆行且肇事逃逸,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乙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未戴安全头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侯某某在君山恒业修理厂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2019年6月3日,侯某某的家属赔偿死者李国勇家属18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证、驾驶证等信息查询结果、监控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李某甲、肖某某、綦观胜、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在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的幅度内判处,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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