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怀安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怀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3时53分左右,被告人侯某某驾驶冀G*****/冀G*****挂解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于京藏高速北京方向200KM+750M处追撞前方京L****车尾部后翻入道路左侧路边沟内,京L*****车受力后前行与前方冀G*****/冀G*****挂货车尾部相撞,致使位于京L*****车与冀G*****挂车之间的京N*****车乘员席某某被两车挤撞死亡,并造成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以及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侯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身份信息、机动车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宁某某、王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涿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怀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席某某死亡及大量财产损失,被告人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智博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怀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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