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99********,无业,户籍住所地山西省陵川县**镇**村**区**号,现住同户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0日交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09时2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号牌为晋E3****的**牌二轮摩托车沿晋城市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路段时,与沿**路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邵某某相撞,造成侯某某、邵某某二人受伤和晋E3****号**牌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侯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邵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均构成重伤二级。2. 被鉴定人邵某某脑颅底骨折并脑脊液鼻漏,达轻伤一级。3. 被鉴定人邵某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达轻伤一级。4. 被鉴定人邵某某双眼框内侧壁及下壁、右眼眶上壁、筛骨多发骨折,达轻伤一级。5. 被鉴定人邵某某右侧额骨骨折,达轻伤二级。6. 被鉴定人邵某某双侧鼻骨骨折,达轻伤二级。7. 被鉴定人邵某某左手第5掌骨,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段某某、原某某的证言;
2.现场勘验笔录;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晋军
检察官助理:杨静婷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陵川县**镇**村**区**号,联系电话1520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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