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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233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现住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7时48分,被告人侯某某驾驶皖M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挂号挂车)从长江北路与港一路交叉口西150米路段北侧港盛机动车检测站大门口往港一路上左转弯过程中,与沿港一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韦***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户口登记本复印件、安徽省居民死亡殡葬证、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张某、查某某等人的证词;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案发后,能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等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伟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及量刑建议书各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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