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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区**号,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2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0时25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冀B5****/冀B****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大夫坨村口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公路的耿**相撞,致其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耿**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侯某某主动拨打120救治被害人、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侯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金7万元人民币、丧葬费3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学死亡证明、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银行流水、车辆保险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晓松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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