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汽车运输,住如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8年1月8日11时许,持B2E类驾驶证驾驶苏FW****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如皋市下原镇桃李路由北向南行至蒲黄线交叉路口北侧,未保持安全车速,遇情况判断失误,采取措施不当、不力,未确保行车安全,碰撞同向行左转弯由杜某甲(男,殁年77岁)骑行的自行车,致杜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杜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及左胸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如皋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杜某乙、杜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取的相关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刑事和解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晓健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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