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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301966********,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乡**村**屯,现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公司宿舍。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10月4日18时16分许,无证驾驶安全装置不全的无号牌三轮汽车由西向东行至牟平区**镇**村南处,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王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相撞,致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现场勘查笔录;有视听资料;有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该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明知是无号牌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艳艳

检察官助理:吕玉红

2021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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