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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4********,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蓬莱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11时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蓬莱市**小区南,与前方行人黄某某相撞,造成黄某某车祸后头部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侯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浩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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