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2********,汉族,文盲,城镇居民,住郓城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郓城县**办事处**村内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侯某某驾车逃逸。经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侯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侯某某到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20年1月7日,被告人侯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韩某某、曹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整体分离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案发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修敏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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