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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村,住**村**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8时02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晋K****2“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从平遥县国道108线由东向西715KM加695KM路段,超越同向被害人郝某某驾驶的“淮海”牌电动三轮车时,两车发生挂碰,造成了郝某某受伤,后经平遥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郝某某系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平遥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侯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郝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树栋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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