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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9********,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12月2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1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且达到报废标准的轻型自卸货车沿县道X298线自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往板城镇方向行驶,曾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温某某、曾科程、张某某对向行驶,某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随轿车同向行驶。三车行至县道X298线2KM+100M处会车,侯某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操作不当,致使货车失控后与轿车发生碰撞,继后又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温某某当场死亡,曾科程、曾某某、张某某、汤光辉、某某某受伤及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侯泽高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某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福广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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