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18〕56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5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退休教师,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镇**路**号,现住扶风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牌电动三轮车沿扶风县**镇**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北60米处时,车厢内乘坐的被害人李某甲(女,殁年71岁)摔至路面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李某甲生前交通事故致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扶风县交警大队依法认定,侯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且事发后未保护现场、迅速报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
次日,侯某某儿子王某甲一同至扶风县交警大队报警、接受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文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宝鸡**法医司法鉴定所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2018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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