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道**庄**楼**楼**门**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 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9时20分许,在古冶区外环线-北启新东门,被告人侯某某驾驶冀B9KR**号小客车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刘某某驾驶的冀B1G7**号轿车发生刮撞,后冀B1G7**号轿车与行人李某某相撞,又与停放在路外围板内的毛某某驾驶的冀B1VT**号小客车相撞,致李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鉴定,李某某系车祸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四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
2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毛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唐山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7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说明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银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单行材料8页。
3.证据目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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