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5年1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5********,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镇***村,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 侯某某驾驶晋C*****、 晋C****挂半挂车,沿锡海线自北向南行驶至857公里处平山县下口镇泥里河村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将前方在公路西侧停放的二轮摩托车及站在二轮摩托车旁的行人孙某某碰撞,造成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某某让同伴张某某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侯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本次事故中,被告人侯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收款条、和解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娜琴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